长城明爱金彩养老年金保险介绍?


    长城明爱金彩养老年金保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责任、保单利益演示,具体如下:
    1.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9周岁。
    2. 保险期间:
    若选择保障方案二,则保险期间为保至85周岁;
    若选择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则保险期间为终身。
    3. 缴费方式:为趸交、3年交、5年交、7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4. 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A、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每月给付8.5%基本保额,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B、保障方案二: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每月给付8.5%基本保额,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月度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2)贺寿金:
    A、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三或保障方案四:无贺寿金。
    B、保障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平安生存至满期日,则可按基本保额×536.828%向贺寿金受益人给付贺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平安生存至满期日,则可按基本保额×611.837%向贺寿金受益人给付贺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A、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则可赔已交保费年度数×年交保费(无息)、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B、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则:
    (a)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
    我们按以下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上述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余额小于0,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自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现金价值降为零。
    (b)保障方案三: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同时合同终止。
    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20×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20.4×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自对应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届满后,现金价值降为零。
    (c)保障方案四: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25×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25.5×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对应的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自对应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届满后,现金价值降为零。
    (4)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或月领。
    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男性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女性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
    (5)保证领取期与期数:
    A、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无保证领取期。
    B、保障方案三: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1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合计领取20期。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39个保险单月度日(含),合计领取240期。
    C、保障方案四: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4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合计领取25期。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保证领取期为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的第299个保险单月度日(含),合计领取300期。
    5. 保单利益演示:
    假设35周岁女性投保,选择交10年,保障方案一,保终身,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年交保费100000元,则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第1年,现金价值为36340元;
    保单第2年,现金价值为84470元;
    保单第3年,现金价值为142230元;
    保单第4年,现金价值为207180元;
    保单第5年,现金价值为276660元;
    保单第6年,现金价值为350920元;
    保单第7年,现金价值为430230元;
    保单第8年,现金价值为514900元;
    保单第9年,现金价值为605230元;
    保单第10年,现金价值为701540元;
    保单第15年,现金价值为893930元;
    保单第20年,现金价值为1140650元;
    保单第25年,现金价值为1363600元;
    保单第30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35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40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45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50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55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60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65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
    保单第70年,现金价值为0元,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0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