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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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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