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规定
法律援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