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法律援助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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