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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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五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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