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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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四十七、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4)案发后,为行贿、受贿双方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隐匿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
     
    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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