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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