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逃避商检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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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三十五条、逃避商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670.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三十五条、逃避商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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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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