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逃避商检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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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五条、逃避商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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