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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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十二、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强迫交易的;
(2)强迫交易数额5000元以上的;
(3)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