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规定
法律援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四川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四川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四川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