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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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内幕交易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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