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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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8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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