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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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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