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二条规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
    

(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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