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严重情节”的认定

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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