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

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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