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

法律援助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
    (二)协定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
    (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工具等情形的;
    (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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