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法律援助《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三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七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三千五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五百张(盒)以上,淫秽年克、书刊、画册一千五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千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七十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四万元以上。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