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盗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认定

法律援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9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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