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认定

法律援助

    五十二、卖淫嫖娼(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因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检举、揭发他人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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