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强奸罪的最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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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奸淫,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四川省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遵循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关于强奸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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