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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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尴尬局面。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4.html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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