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法院诉讼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法院诉讼离婚手续如下:
1.想要离婚的一方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3.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传票;
4.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5.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程序是:
1、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
3、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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