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不同的特请引诱呢?
法律援助对于如何把握特情“引诱”的限度使之不丧失合理性,有的学者提出四项条件:(1)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2)“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3)“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4)“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在此条件下,警察或者线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教唆犯或帮助犯。①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特情问题,实践中有的特情使用不规范,甚至出现引诱无犯意者犯罪的情况。因此,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犯意引诱与合法诱惑侦查的界限,认真审查案件的侦破过程,从特情与被告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根据相关线索确定了嫌疑人或有证据表明某人有毒品犯罪的表象特征后介入,被告人主观意图是否已流露(如预谋准备),被告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被告人实际控制毒品时间,诱惑侦查行为的强度等方面,结合其他证据和犯罪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②对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不明确的,应同公安缉毒部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确实无法查清是否有特情引诱的,判处死刑时,要留有余地。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犯罪嫌疑人支某家属通过四川刑事律师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