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注册商标多少类别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依《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餐饮行业相关商品或服务涉及类别主要包括:
第29类(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奶酪,黄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等);
第30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创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调味料,香辛料,腌制香草;醋,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冰(冻结的水)等);
第31类(未加工的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芳香草本植物;草木和花卉;种植用球茎、幼苗和种子;活动物;动物的饮食;麦芽等);
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和汽水;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无酒精制剂等);
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制饮料用酒精制剂等);
第40类(材料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和水处理,印刷服务;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等)。
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类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