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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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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