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案立案最新(追诉)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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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虚假破产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附:
    1: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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