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费,工亡抚恤金减少怎么办
法律援助一、未足额缴费,工亡抚恤金减少怎么办
1、如果工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相关费用,导致工亡抚恤金减少,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向他们了解具体情况和要求。他们将能够告知您未足额缴费的具体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步骤。
(2)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尽可能迅速地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如何补缴以及补缴的具体时间限制。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工人未足额缴费导致工亡抚恤金减少是不公正的,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请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师或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2、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根据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维权选择来确定待遇的支付主体。如果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补足后,新发生的差额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差额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工亡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是多久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工伤死亡职工有哪些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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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第六十三条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