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概念、特征、认定

法律援助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特征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正当性交的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构成强奸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就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暴力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使用暴力对妇女施以身体上的强制,如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强迫妇女,使其不能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第二,用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利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如威胁反抗或不同意者就杀人或揭露其隐私;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恐吓等。第三,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如把妇女灌醉趁其醉酒之机与之性交,用药物使妇女处于麻木或昏迷状态与之性交,深夜假冒妇女的丈夫与之性交等。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职业如何。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只能是男子强奸女子(我国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有时,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形态中,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他人强奸、教唆他人强奸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性交。这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区别的关键。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方法调戏妇女以寻求精神刺激,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强奸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开始是通奸,在奸情败露后,女方怕夫妻(恋爱)关系破裂或为了保全名誉而故意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二,通奸的男女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女方为了报复男方而故意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亦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三,具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在断绝关系后,男方还不断纠缠而强行与女方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第四,具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如果男方利用权势或隶属关系胁迫女方而与之性交的应定为强奸罪;如果男方并未利用自己的权势胁迫,而是女方羡慕男方的地位、财富,而自愿与之性交的,或者具有教养关系的男女,教养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养女性交的,均不宜定为强奸罪。
        (三)要正确认定恋爱中的男女性交行为的性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恋爱中的男女未婚而双方自愿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个人隐私,不触及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关系已经结束,男方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女方性交的,则应定为强奸罪。
        (四)要正确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五)要严格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强行与一名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聚众淫乱是指多名男女自愿在一起互相玩弄(包括自愿性交的行为)的道德沦丧行为,我国刑法有专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者在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和主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三、强奸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使用捆绑、堵嘴、卡脖子、蒙头、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而与之性交;
        (二)使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如用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损名誉、以加害亲属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等手段;
        (三)利用其他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利用药物麻醉、刺激,灌酒至醉,教养关系,职权逼迫,治病或假装治病,乘患病、熟睡之机与之性交等。
        四、强奸罪的主要侦破方法
        强奸犯罪在侦破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有利和不利的情况:首先,强奸犯罪中,强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直接面对面的身体接触,且持续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形体、面貌、口音、年龄、衣着、身体上的特殊标记,甚至身上的特殊气味都会有所认识,这就为利用辨认方法识别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次,一般说来,强奸犯罪都有现场可供勘查,且现场往往留有双方的对抗痕迹、精斑、毛发、指纹、脚印等犯罪证据,只要及时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都能为证实犯罪,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次,强奸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报案不及时,不利于对现场的勘查和犯罪证据的收集。另外,由于强奸犯罪多发生在夜间,作案地点多在室内以及其他封闭或偏僻场所,且相当一部分强奸案件都是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周密策划后实施的,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证据难以充分收集,且往往缺少证人作证。
        基于强奸犯罪的上述状况,侦破时通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发现强奸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开展对被害人的询问工作。询问的重点是: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是是否认识或见过犯罪嫌疑人,如认识,犯罪嫌疑人是谁;三是犯罪嫌疑人从何处、何方、用什么方式进入现场;四是自己是否被挟持到现场,从何处被挟持到现场;五是犯罪嫌疑人手持何物,有无犯罪工具,自己被以什么方式挟持或施加暴力;六是强奸犯罪的过程与情节,如强奸过程中发生过什么事,犯罪嫌疑人说过什么话;七是有无对抗情况,双方何人受伤及受伤部位,什么工具致伤,对抗过程中双方有无毛发、衣物或其他小件物品脱落;八是被害人在被恐吓或挟持过程中有无呼救;九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有何特征,身上有何特殊标记;十是有何财物被抢及被抢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十一是犯罪嫌疑人是一人或多人,体貌特征和衣着装饰如何,口音如何;十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谁,有何证据等。
        询问被害人要注意方式方法,争取被害人最大、最好的配合,以保证询问质量。
        (二)及时勘查犯罪现场
        对强奸犯罪现场的勘查一定要及时,避免各种可以用于证明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痕迹、物品消失、毁灭。对这类现场的勘查,一方面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勘查这类犯罪现场,要注意以下几个
        (1)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对抗痕迹。如发生在野外的强奸案件,其勘查重点主要是在土地上(草坪上)的身体压痕、指纹、脚印,有时还可能有膝、肘关节在地上形成的压痕;对人室强奸,要注意发现并提取地上的脚印、对抗过程中碰撞或使用的器物以及被害人衣物、床单等上面的指纹、血迹等可以用以证明犯罪的物品。
        (2)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如手套、手帕、帽子、烟头、空酒瓶、唾液,对抗过程中被撕下的衣片、纽扣和作案使用的工具,如各种刀具,石块、砖块,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以及擦有精液的纸片、布片等,这些物品都带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进行认真的收集与检验,可以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证明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和脱落物。在强奸犯罪现场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与脱落物主要包括精液、唾液、汗液、血迹、毛发、皮屑等。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有时会有一定困难,如唾液、汗液、血迹、皮屑很容易消失,精斑、指纹很可能就残留在被害人被害时穿的内衣、内裤上或家中的床上,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要有受害人的有效配合才行。
        (三)寻找并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破强奸犯罪过程中,通常询问被害人和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基本上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是生人还是熟人,是偶犯还是惯犯,是预谋强奸还是临时起意强奸,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等情况。通过对这些犯罪线索的正确分析和判断,可以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指明方向。寻找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以下途径:
        1.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人手。即通过受害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装束、口音等信息去排查寻找符合条件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2.从犯罪嫌疑人的现场遗留物人手。如以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用于威胁、胁迫、挟持被害人的作案工具、衣物、纽扣、日记本、名片、手帕、酒瓶、烟头等物品为线索,通过寻找谁是这些物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来排查犯罪嫌疑人。
        3.从身上具有特定伤痕和特殊标记的人中寻找犯罪嫌疑人。由于强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段或长或短的直接身体接触,并多伴有对抗过程,被害人很容易把犯罪嫌疑人抓伤、咬伤,也有可能认知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某些特有标记。通过调查摸底,组织辨认等方法,就可以找出具有上述特有标记和伤痕的人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4.从受害人被抢财物人手发现犯罪嫌疑人。方法是通过了解被害人提供的案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抢走的被害人的财物的种类、特征,排查持有被害人被抢物品的人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5.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脚印等特有标志人手,寻找具有相同指纹和脚印的人,作为本案的重点嫌疑人审查。利用指纹进行比对查询犯罪嫌疑人,方法较为可靠,一旦对上,基本上就可确定嫌疑。
        6.如系驾车强奸,则应通过被害人提供的汽车的牌号、型号、种类、颜色等特征人手,以车找人。
        7.从具有作案时间和动机的人人手寻找犯罪嫌疑人。如平时行为不端,经常夜不归宿,事件发生时去向不明的人;经常追逐女性,行为放荡,且发案时不知去向,不能证明自己未去过犯罪现场的人;曾经或时常透露对被害人很有兴趣,但又未与被害人建立正常婚姻或恋爱关系,且行为不端、行为放荡的人等。
        (四)收集证据,证明犯罪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主要通过以下方法:
        1.组织辨认,即组织被害妇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组织辨认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人身辨认,要组织多名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年龄相近的人进行辨认,同时,侦查人员不得对被害人进行辨认暗示,以免影响辨认结果的客观性。
        2.通过科学鉴定获取犯罪证据。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液与强奸现场遗留的精斑分别进行科学鉴定(如DNA鉴定),如其特征一致,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犯罪行为实施人。
        3.通过现场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如其特征一致,也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4.通过查证犯罪工具发现犯罪嫌疑人,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刀具、枪支、绳索、棍、棒、交通工具的查证确认犯罪嫌疑人。
        5.通过侦查试验获取犯罪证据。
        6.通过其他方法获取犯罪证据,如通过秘密力量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通过犯罪情报资料获取犯罪证据等。
        (五)轮奸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在同一时间内对相同的侵害对象实施强奸的行为,是强奸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的一种。侦破轮奸案件,除采用侦破一般强奸案件的侦破方法如现场勘查、询问被害人外,还要注意运用对付团伙犯罪的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侦破措施。   
        1.针对轮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系本地人的实际情况,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有类似的犯罪前科或有可能作案的人员一一进行排查,通过审查刑嫌档案发现犯罪线索。同时,在必要时,也可由侦查人员与被害人一起巡回查找、辨认犯罪嫌疑人。
        2.针对轮奸犯罪嫌疑人多系惯犯的特点,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侦查力量至原发案地和其他有可能发生类似案件的地方蹲点守候,当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抓获现行,带破前案。
        3.如在同一地区多次出现方法、手段类似的轮奸案件,并且各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体貌特征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则应当考虑及时并案侦查。
        4.轮奸案件中如伴有抢劫财物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控制销赃渠道获取犯罪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此种方法如在系列轮奸案件的侦破中运用,效果更好。
        5.运用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由于轮奸案件多系团伙所为,其成员多为惯犯,具有前科劣迹,运用秘密力量开展工作,可谓因案施策,定能对案件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
        6.对于多次发生的有类似特征的轮奸案件,如经多种侦查措施仍无进展,结合轮奸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则应考虑犯罪嫌疑人也许已被另案处理。为此,查阅各类监管场所的有关档案资料,从中寻找犯罪嫌疑人,并适时提审有嫌疑的人,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侦破方法。
        五、强奸罪的取证要点
        (一)物证
        1.实物
        (1)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物,主要有腰带、上衣、衬衣、背心、内裤、袜子、鞋、帽等。
        (2)被犯罪嫌疑人损坏的被害人的物品,主要包括上衣、衬衣、背心、胸罩、腰带、裤子、内裤、袜子、鞋、纽扣等。
        (3)犯罪工具,主要包括各种刀具、各种枪支,绳索,各类棍、棒及棍、棒状物,石块、砖块、麻醉药品、汽车等。
        2.照片
        (二)书证
        1.如被害人的遗书、信件、日记、控告书、医疗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收据等。
         2.犯罪嫌疑人的日记、书信、自首材料、第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等。
        (三)证人证言
        主要包括知情人的证言、目睹人的证言、围观人的证言、扭送人的证言、发现人的证言、检举人的证言、被害人亲属的证言、被害人单位的证言、被害人同事的证言、被害人朋友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言、基层组织的证言、其他人或组织的证言等。
        (四)被害人陈述,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害人的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主要包括:(1)死亡鉴定;(2)伤害鉴定;(3)活(尸)体鉴定,其中包括阴道壁撕裂鉴定,胸、背部伤鉴定,性病感染鉴定、妊娠鉴定、亲子鉴定等;(4)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迹、血衣的鉴定等;(5)其他鉴定。
        2.精神病鉴定,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3.药物鉴定,如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麻醉被害人以达与之性交目的的药物鉴定。
        4.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脚印、身体压迫痕迹、蹭痕、弹痕、齿痕、各种伤痕等的鉴定。
        5.文检鉴定,如对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信件、日记的鉴定。
        6.物品鉴定,主要包括衣物鉴定、作案工具鉴定、毛发鉴定、烟头鉴定、酒瓶鉴定、现场其他遗留物鉴定等。
        7.专业技术鉴定,主要包括现场精斑鉴定,犯罪嫌疑人精液的鉴定、被害人阴道分泌物的鉴定、唾液鉴定、内裤鉴定、铺垫物(如床单、被罩、被子)鉴定、擦拭物鉴定等。
        8.其他鉴定。
        (七)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包括现场范围、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物证勘查笔录,主要包括物证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
        3.人身勘查笔录,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
        4.尸体勘查笔录,包括现场勘查图、现场尸体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其他。
        (八)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及其情节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九)作案工具
        1.实物,如各类枪支,各类刀具,各类棍、棒及棍、棒状物,石块、砖头、绳索、麻醉药品等。
        2.照片。
        (十)其他证据,如起赃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六、强奸罪的讯问要点
        (一)讯问有无强奸犯罪行为。
        (二)讯问强奸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三)讯问强奸犯罪的手段,如是用危及妇女健康和生命的殴打、伤害,还是用侵犯其人身自由的捆绑、按倒等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是用对妇女进行恐吓,实施精神强制,还是采取其他让妇女不知反抗的手段与之性交等。
        (四)讯问强奸犯罪使用的工具及其藏匿地点,如刀枪的来源及其藏匿地点,棍、棒及其藏匿地点,药物的来源及其藏匿地点,汽车及其藏匿地点等。
        (五)讯问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预备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六)讯问强奸犯罪涉及的人,如有无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职业、身份、藏匿地点,有无窝赃、包庇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职业、身份、藏匿地点,是否认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死伤情况等。
        (七)讯问强奸犯罪涉及的事和物。
        (八)讯问强奸犯罪的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怎么预备强奸犯罪及其过程和情节,怎么实施强奸犯罪及其过程和情节;强奸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有无他人看见或知道;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有无反抗,如有反抗,反抗和对抗的过程如何,结果如何;什么人有可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等。
        (九)讯问与强奸犯罪有关的其他人、事与物的有关情况。
        李新成  《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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