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法律援助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
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
(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2、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真实目的时,可以通过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这些证据主要有:
(1)证明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组织帮规及对违规人实施惩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的证据;
(2)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的证据;
(3)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类、手段,及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的证据;
(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或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获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的证据;
(5)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形成势力范围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从而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系直接故意。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且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有的又独立成罪。犯罪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证据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证据两部分。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行为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具体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证明,主要是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法发起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的书面材料;
(2)地点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3)人员构成及职务分工情况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等;颁发的证明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的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
(4)帮规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被惩戒人因受惩戒所形成的人体伤残情况及医疗证明;
(5)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产权证,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金钱、钱款往来票证,赃款、赃物数量、价值、去向等;
(6)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刀、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知情人、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的证言,如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证言,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的证言,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的证言,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言,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的证言,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证言;
(2)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如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侦查措施时见证人的证言;
(3)有关部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的证言,如工商、税务、海关、基层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违法犯罪情况所出具的证言;
(4)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惩处的意见。
3、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自己所受到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作出的陈述;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关于受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所作出的陈述,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如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所作出的陈述;
(3)受到不法侵害的单位,就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的陈述,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4)被害人辨认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关于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方法、途径、渠道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参与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赃物、被害人笔录。
5、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结论
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所受伤害程度、财产蒙受损失情况的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如死亡,伤害,活(尸)体创口,致伤、致死原因,血型(血衣、血迹、发毛等)及其他伤检鉴定;
(2)物品估价鉴定,由有关部门对赃款、赃物的价格鉴定;
(3)需要明确产权关系文书的文检鉴定;
(4)其他可能涉及的鉴定: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分现场、人体(活体或尸体)及物品勘验检查笔录三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一般由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或同步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部分组成。
犯罪现场主要包括: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②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
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伤残的检验报告。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
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报告,可以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同时进行。
7、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带、录像带;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地位和作用的划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要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重点查明: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的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认的核心人物。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犯罪组织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犯罪客体的证据
犯罪客体的证据是指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2、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3、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作如下辩解:“我不知加入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此,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同案犯供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
4、物证、书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参加者明知是加入犯罪组织即可。
《刑事司法指南》2002年第4辑(总第1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