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法律援助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情形,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500万元以上”是本罪的起点数额标准,行为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只要股票、债券面额 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二种情形,“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伪造有关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能够帮助其实现欺诈行为的文件、凭证,以达到发行股票、债券的目的。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三种情形,“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立案。
无论募集资金的多少,只要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这里的“违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四种情形,“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应当立案。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行为,必然会给股民、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无论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多少,都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五种情形,“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立案。这里主要是指引起股民、债权人闹事、市场秩序混乱、股市波动等后果。
(二)本罪的构成
1.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法律允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和个人。一 般说来,本罪主体多数为单位。
2. 本罪在主观表现方面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为了筹集到资金。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的目的。
3.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所有的投资者,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择。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对这些文件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即行为人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全部内容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有关的重要事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歪曲或者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国家产生错误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二是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三是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数额巨大,应当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的债券的面值金额计算。后果严重,是指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导致集资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1)行为人必须采取制作虚假的招股 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手段,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行为人仅仅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金额不大,又无其他严重情节和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川法,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筹集资金,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
3.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主 要表现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方法,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具有诈骗性质;而本罪则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手段来非法募集资金的,实际上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4、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是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四)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