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行为有什么?
法律援助违背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行为有什么?
违背诚实信用诉讼原则的行为有,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的解约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 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4、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5、综上所述,如果违反真实性原因的话,这种民事行为来说是一种失效的行为,因为他们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过程中间是不对等的,是否必然会对另外一方会造成相应的损失,所以说必须要遵守这种原则,否则的话是无法进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