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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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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