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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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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