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的认定
法律援助问:收受贿赂的认定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的是受贿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于该罪的认定,要看似乎否符合其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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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发[2007]22号
【颁布时间】2007.07.08 【实施时间】2007.07.08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55.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颁布时间】1993.11.10 【实施时间】1993.11.10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35.html
3.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字号】法研[2004]38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实施时间】200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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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2号
【颁布时间】2003.01.13 【实施时间】2003.01.13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97.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1.周某受贿三万多元免于刑事处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210.html
2姚某受贿30余万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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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