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卡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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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银行储蓄卡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中的一种?
    简要案情:有人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开办一储蓄卡,该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中有关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又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故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开办一储蓄卡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又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冒用他人身份证开储蓄卡,如果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5.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5.07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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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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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52.html
    【信用卡诈骗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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