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贪污挪用案件的证据转化
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享有侦查权,因此,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转化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对实物证据的直接转化。由于物证的客观存在不受人的意志支配,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不同而改变性质。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原则上可以而且应当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使其成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有力武器。在具体操作上,检察人员只需对纪检监察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就可以办理法律手续,直接调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而复印、复制的,需要注明证据来源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收集证据单位的印章。
二是对言词证据的间接转化。言词证据的存在受人的主观意志支配和客观环境影响,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人员取证,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内容;相同的人员在不同的环境下取证,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原则上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检察机关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重新收集言词证据。但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写出的亲笔供词和亲笔证词,经过严格审查,只要其出自当事人真实本意,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进人刑事诉讼程序后,因被调查人死亡、出境而无法取证的,检察机关应围绕被调查人的陈述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所取得的证据能够印证被调查人原先陈述的,其陈述也可依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