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

法律援助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因为信用卡存在使用数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风险去骗取小数额的财物,而且单位信用卡都要指定具体持卡人,所以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具体持卡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尽管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单位持有和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首先,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和使用人,就有可能存在利用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允许透支的数额比个人允许透支的数额要大,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其透支的数额也是巨大的,但是单位却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其次,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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