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获取财物以外的利益能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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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的根源在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据此,有人提出贿赂物的内容不限于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以及能够满足人们各种精神需求的行为,如提供住房使用权、安排就业、出国、提供色情服务等,都可以成为贿赂物的内容。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的含义有其自己的定义,国外也有将财物以外的利益作为贿赂内容的立法或实践的成例,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不是附属刑法规范,并不具有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功能,而且在我国刑法中,已明确规定贿赂物必须以财物为限,收受财物以外的利益不能构成贿赂罪。当然,如果相对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利益、服务具有可计算的财产内容的,仍然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例如相对人提供色情服务并为此花费钱财的,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的是性服务,但是相对人代他支付费用,实质上相当于收受了他人的钱财,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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