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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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应具备四个主要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而2002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又做出了四个特征的法律界定标准:《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此看来,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该立法解释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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