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适用的从宽标准
法律援助能够纳入死缓之门的,只能是那些犯罪后果相比之下不是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罪犯,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前提。
实践中决定是否适用死缓的过程,其实是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透过犯罪后果、犯罪情节及从宽因素这些客观现象,反应出来的其实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适用死缓的,只能是那些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分子。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达死刑的犯罪,也多要求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这其实是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要求。
但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难以直接从具体犯罪行为或被告人身上找到答案,法律与司法解释也难以给出非常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法官可能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案件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案件背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千差万别,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为情,有的为财,还有的是为了“练胆”;同样是自首,有的系典型自首,有的系准自首,这其中所反应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就不同。种种原因决定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因此在死刑案件处理上,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剖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确保对主观恶性非极深、人身危险性非极大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