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债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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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债务如何理解
最高法关于夫妻一方债务由于个人以自己的名誉,并且他所借到的一些钱物的话,都是用于自己的一个支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所拥有的债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债务数额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
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社会经济是在不断的变化当中的,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会随之而进行不断的调整,适应我们的社会经济的状况发展,比如说我们的民法典当中就有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性的规定,关于个人债务的认定也非常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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