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中重要线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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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对“重要线索”的内涵和外延、线索与证据的关系等存在模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重要线索”,是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或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或信息,如案件的实施者或参与者情况,案件的主要证据等。犯罪分子只有在司法机关直接根据其提供的重要线索事实上已经侦破其他案件时,才能成立立功。提供的线索未能使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及侦破案件不是直接根据该线索,只是与此线索的提供有关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线索和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要注意对两者的区分。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是否是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证据一般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情况,与案件本身结合得非常紧密,而线索则不一定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情况;2.是否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线索一般不具此种功能,它对案件事实来说只是一种暗示、导向作用;3.是否要求合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线索的获得则无此要求。两者都要求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有时两者还相互转化。在案件侦破以后,有时破案的重要线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和定罪量刑时会被当做证据使用,而有时据以定案的证据在某些特殊时候,也有可能会成为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的线索。可见,线索与证据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要求提供的线索必须是能够证明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才能构成立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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