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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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作品是指由一个公民单独创作完成的作品,或者由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且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独立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创作完成该作品的作者或主持创作完成该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归属作者体现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的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另有规定”是指基于某种原因法律赋予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以著作权人资格。《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主要是针对防止冒名著作权人而作的规定,因为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以实际完成作品为标记,并不要求登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能力去逐件查实每一作品的作者,只能作出一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便为作者的法律推定,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就能否定根据作品上的署名确认作者的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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