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中著作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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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理解著作权的含义,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之一。这里的著作权,实际上是广义上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著作权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以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
        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作者创作的作品是传播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当中都把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然而,著作权与邻接权又是两种内容迥然相别的权利,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2)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因传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物装帧形式的专有使用权。(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从《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来看,“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所列举的四项侵权情形中,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第(四)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行为是侵犯狭义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第(二)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第(三)项“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则属于侵犯邻接权的犯罪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罪所讲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即作者权,也包括邻接权,认定本罪时应当首先注意到这一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侵犯著作权罪妨害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而著作权管理制度是指一切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制度,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版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如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律结合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而通过的条例、通知、办法、规定等。其基本内容主要有《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规定》和《保护著作权的规定》。如果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著作权管理制度,就会把“对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规定”也包括在内,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显然不包括这一部分。如1994年4月18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国家版权局1992年1月24日颁布的《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式样的通知》等都属于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内容,但侵犯著作权罪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对上述管理制度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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