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法律援助《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关于帮助型共犯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帮助型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即与走私罪犯通谋。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通谋,是指相互沟通、谋划,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既可以是在走私犯罪分子实施走私行为之前与其通谋,也可以是在走私犯罪分子实施走私行为之中与其通谋,但不包括彼此心照不宣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知道他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罪犯而为其提供了有关帮助,但并没有与其沟通、谋划,那就不能按本罪的共犯处理。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片面共犯,一般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2.客观上有为走私罪犯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提供贷款,是指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按有关贷款的手续将现金贷给走私犯罪分子用于走私活动。提供资金,可以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将金融机构的资金提供给走私犯罪分子从事走私活动,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己单位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资金提供给走私犯罪分子用于走私活动。理论上,有人将提供资金的主体限定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范围内,也有的将资金限制在单位资金的范围内,这都是片面的,会导致放纵罪犯的结果。提供账号,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本单位或自己已有的账号或者开设新的账号供走私犯罪分子用于走私活动。提供发票,是指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可作为记账、纳税、报销等凭证的写有售出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的发票或者空白发票。提供证明,是指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所需的有关证明,如进口许可证、商检证明等。提供运输方便,是指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的各种工具、运输准运证等。提供保管方便,是指为走私犯罪分子存放走私货物、物品提供存放仓库或者其他场所,或者代为储存、保管。提供邮寄方便,是指海关、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帮助走私犯罪分子将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超过国家规定进出境限量的物品邮寄进出境。提供其他方便,是指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上述方便以外的各种便利,如提供走私货源的信息、走私物品的销路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