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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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两个司法解释存在矛盾之处。前一个司法解释主张也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后一个则主张不追究原单位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单位犯罪是因单位中的自然人实施犯罪而构成,但是认定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构成犯罪必须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单位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认定犯罪上,单位中的自然人对单位具有依附性。但是,单位被撤销、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也就标明着单位的终结,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这种情况下,如何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当然,如果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很显然,会导致实践中单位的负责人在实施单位犯罪后采取上述方式逃避刑事制裁。综合而言,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的,均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是对于单位被注销、撤销、破产等没有承受者的,要免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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