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刑法案件中的国家机关
法律援助依据词典的解释,机关是指“办理事务的部门”。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并无抽象的机关的规定,而只有国家机关和具体国家机关的规定。因此,刑法上所说的机关仅仅指国家机关。但是,哪些机关是国家机关,还存在问题,而这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1)中共党委机关是否是国家机关?目前多数学者主张,乡以上的党委机关应视为国家机关。因为,在我国,党委并不仅仅只管党员,而作为执政党管理国家的机构,具体实施包括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以及保证其执行等事务。此外,许多党的干部同时还兼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另有学者则对此提出质疑。特别是有学者从宪法的角度认为,党委机关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只能是指宪法上作为国家机构体系所包括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显然,中共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对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在理论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是,把党委机关视为国家机关,严格说来,是相当牵强的。这是因为,①形象地说,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是国家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用财政拨款设置的一整套的管理机构。而党的机关不是国家设置的,恰恰相反,我们国家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才创立起来的。宪法序言指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②党的地位永远高于国家机关,足领导国家的核心力量,把党委机关视为国家机关实际上降低了党的地位。③国家机关都是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展活动的。把党的机关看成是国家机关,在宪法上也没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由此可见,国家机关与各政党以及各社会团体在逻辑上是并列的而非包含的关系。④宪法第3章中规定的国家机构共有7种,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刑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均不应与之冲突。⑤从理论上讲,国家机关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而党的机关显然不能同等视之。
那么,为什么多数学者均坚持将党的机关视为国家机关呢?主要是考虑到,如果不如此的话,对于党委机关干部(不兼任行政职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适用现行刑法典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局面的造成,根本原因在于修订刑法把以上两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如何,本来就值得考虑,而为了将党委机关干部纳人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体系之中,不惜置宪法的规定于不顾,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似有检讨修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