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法律援助就通常情况而言,从犯罪的手段、侵犯的对象及指向的金额上,就可以区分开来。金融凭证诈骗罪,手段只能是采用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而普通诈骗罪的手段繁多。金融凭证诈骗罪所指向的目标是银行结算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而且银行结算凭证一般要进入金融流通领域,而普通诈骗罪所指向的目标没有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有些案例时,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例如,被告人甲伪造了一份汇往杭州5000万元的电汇凭证,在杭州甲遇到了急于寻找资金的某公司经理乙,甲答应将自己的5000万元资金借给乙,但要求乙给其好处费30万元,乙遂付给甲人民币30万元。对于此案例,有人认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虚假的金融凭证骗取钱财,甲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只是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作为假象,欲骗取他人的信任,而后骗取钱财,但是被告人骗取钱财指向的对象并非金融凭证上的金额,而是被害人的好处费,况且伪造的金融凭证也没有进入金融领域,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甲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当然,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同时,其手段行为还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