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本人直接主管、经办和参与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的认定

法律援助

        通常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拥有一定的职权,可能经办或者参与管理一定的公共事务,可以接受请托人的请托自己作出一定的职务行为或者不作出本应作出的职务行为,从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种职务便利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
    (1)主管权。即行为人有独立处理事务并直接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权力,行为人无需他人配合,就可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实施或者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例如,县委书记有调动和任免本县范围内干部的权力(尽管名义上是集体决定的)。
    (2)经办权。即虽然没有独立决策权力,但行为人是某项事务的具体经办人,对请托人的某项请托事项具有建议和执行权。例如规划局的办事员,虽然对请托人申报的建筑规划没有决定权,但他负责经办,其具体意见是领导决策(批不批准)的重要参考,行为人利用这样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参与权。是指当某个具体事项需要集体决策时,行为人是参与共同决策者之一,利用参与决策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同样是利用职权、职务范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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